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吳明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艷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相對人郭艷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