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7438號
CTDV,114,司執,7438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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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施惠敏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歐清惠  住高雄市鳥松華美里019鄰中山路150
            巷56號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高雄市三民區(高雄大昌郵局),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 戶查廖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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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