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181號
CTDV,114,司執,4181,20250214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81號
債 權 人 周家弘  住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00號信箱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洪涵嫣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○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324 元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