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761號
債 權 人 劉道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CASTILLO JAY MARK TIGCAL(杰馬克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南市北區(合庫北台南分公司。 勞保已退保)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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