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3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債 務 人 郭雄全 (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歿)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郭雄全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
已於109年3月3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
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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