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1618號
TPDM,106,聲,1618,2017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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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161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 帥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(106 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、106 年度
執字第53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 二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」、「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 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」,刑法第50條 第1 項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此有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385 號簡易判決、105 年度審簡字第2461號簡易判決、106 年度 審簡字第922 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參。則揆之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,爰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0條第1 項、第51條 第5 款、第53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8 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紹甄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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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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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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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 │105 年1 月30日為│105年9月9日為警 │105 年5 月22日 │105 年12月2 日 │
│ │警採尿前回溯96小│採尿前回溯96小時│ │ │
│ │時內某時 │內某時 │ │ │
│ │(聲請書之附表應│(聲請書之附表應│ │ │
│ │予更正) │予更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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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
│案號 │檢察署105 年度毒│檢察署105 年度毒│檢察署105 年度毒│檢察署106 年度毒│
│ │偵字第2159號 │偵字第3239號 │偵字第3645號 │偵字第402 號 │
│ │ │(聲請書之附表應│ │ │
│ │ │予更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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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105 年度審簡字第2385號 │105 年度審簡字第│106 年度審簡字第│
│實│ │(聲請書之附表應予更正) │2461號 │922 號 │
│審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105年12月30日 │105 年12月30日 │105年12月29日 │106年5月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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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105 年度審簡字第│105 年度審簡字第│105 年度審簡字第│106 年度審簡字第│
│決│ │2385號 │2385號 │2461號 │922 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106年1月24日 │106年1月24日 │106年2月3日 │106年6月27日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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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 是 │ 是 │ 是 │ 是 │
│罰金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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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註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│
│ │第1204號 │106 年度執字第 │106 年度執字第53│
│ │ │1240號 │4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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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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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