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2號
CTDV,114,司催,12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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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
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

聲 請 人 李志文即李莊素真繼承人

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3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-NX-0000000-0 股票 1 18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-NX-0000000-0 股票 1 179

說明: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「滿3個月後」,於屆滿翌日起算3
個月內(註一)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
二)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(註一)
  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
個月內,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(宜提前數日申請,以
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)向法院聲請除權判
決。
(註二)
  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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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