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42號
CTDV,114,司促,1942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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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周俊光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嗣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周嗣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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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