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陳谷庸
債 務 人 吳月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68,664元 95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97,795元 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自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