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850號
CTDV,114,司促,1850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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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
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楊宗秦
債 務 人 張復興即謝玉蘭之繼承人


張維倫謝玉蘭之繼承人


張維綱即謝玉蘭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玉蘭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,977,586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88%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14,766元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.16% 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1期)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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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