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01號
CTDV,114,司促,1601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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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
債 務 人 吳志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
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
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志堯於民國 112年9月27日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 CARD:N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
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
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
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
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
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約金500元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被告親簽之
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
使用至113年8月2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149,954元整未按期給
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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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