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債 權 人 葉柏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隆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於聲請狀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(原提出之聲請狀具狀 人簽名為影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