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72號
CTDV,114,司促,1572,20250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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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
債 權 人 葉柏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隆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於聲請狀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(原提出之聲請狀具狀
人簽名為影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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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