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奇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,因此情形無從補正,故
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此觀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游奇勳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
113 年6月12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
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