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
債 權 人 幸福居公寓管理負責人
法定代理人 葉桂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曉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楊曉帆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○0號)及債務人楊曉帆最
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