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50號
CTDV,114,司促,1350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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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
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靜慧(原名:陳柯雪莉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,請具狀明
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
二、債務人柯靜慧(原名:陳柯雪莉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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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