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47號
CTDV,114,司促,1347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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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

債 權 人 合德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黄許巧霖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民旭成展機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民旭成展機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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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德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