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23號
CTDV,114,司促,1323,20250205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
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楊子瑤
債 務 人 陳建木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