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316號
CTDV,113,除,316,20250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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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賈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主 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13年
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
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主
張權利,顯見此股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等
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
示股票2張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
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
之日起3個月內,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9月24日刊登
於本院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提出南亞塑膠股
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
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
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:
編號  發  行  公  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-NX-0000000-0 股票 1 91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-NX-0000000-0 股票 1 2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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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