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105號
CTDV,113,重訴,105,20250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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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魏經洲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宏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,0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60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曾秀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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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