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48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謝玉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3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,125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孟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