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77號
CTDV,113,補,1177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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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
原 告 謝宇傑(原名:謝文凱

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
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
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
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
債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內
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
聲請人訴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57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
制執行程序,揆諸前揭說明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於上開執
行事件對聲請人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準。而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
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0,729元、利息71,757元
(利息起算日前之未收回利息),及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年息8.9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其中利息、違約金部分計至本
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5日止,總額為1,908,595元(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有試算表在卷可稽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
771,081元【計算式:790,729元+71,757+1,908,595=2,771,081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522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外
,尚應補繳27,5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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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