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
聲 請 人 侯墨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蕙、梁重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具體說明票據號碼464053、464054、464055之本票3
紙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?若有,請具狀
陳報本票到期經屆期提示之票號、未提示之票號,分別為何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