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施耀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蕙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提出之本票2紙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,惟該
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請具狀說明本票2紙
是否均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?及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?
承上,若未提示,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,請具狀釋明本件債
務有無約定清償日,如有,清償日為何日?並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,承上,如無約定清償日,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
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有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
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(依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
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
之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
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)以作為釋明擔保債
權已屆清償期。
二、本件擔保債權之借據(據台端聲請狀事實理由內說明有借據
契約,及有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全部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惟狀內未見該借據契約,請提出本件擔保債
權之借據契約,及提出加速條款約定、債務已屆清償期之相
關釋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