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117號
CTDV,113,司執消債清,117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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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
聲請人即債 郭正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之2
務人

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(法扶律師)
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,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。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:一、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。二、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。三、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;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 條例)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 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;再查, 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1元、汽車(車號00-0000號)與 機車(車號000-000號)各1輛,另凱基人壽保險無解約金,依 本條例第98條第2項、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 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,非屬清算財團;再查,本院認存款無 分配實益,而汽車因車齡過舊、機車則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



步工具,均不予變價,且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 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,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聲請人 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車籍查詢資料、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、保險公司函、聲請 人陳報狀、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函、送達證書 、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。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 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
附表:
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(新臺幣) 處分方式 1 凱基人壽保險 0元 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,非屬清算財團 2 存款 1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,不予處分 3 汽車(車號00-0000號) 不明 出廠已29年,且牌照狀況為逾檢註銷,本院認車齡過舊,無法處分 4 機車(車號000-000號) 不明 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,不予處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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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