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
債 權 人 蔡戊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至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事項內容 ㈠請求金額? ㈡是否請求利息
?若有,利息起算日(具體「年、月、日」)?利率為何?並於
事實理由事項說明請求利息之依據,及相關釋明文件。?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何人負擔?
說明: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
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
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
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五、法院。」同法第2項:「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」
二、債務人陳至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