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6284號
CTDV,113,司促,16284,20250224,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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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債 權 人 徐傑億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說明本件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
170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
%計算之利息,及按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,及按日以本金17
00萬元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?若否,請具狀具體陳報本
件請求之聲明為何(台端聲請狀及陳報狀之請求聲明,未具
體說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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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