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宋添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
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2月4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
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惟上訴人逾期
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則上訴人本件
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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