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
原 告 宋芬芳
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
張容瑄律師
被 告 顏志峰
白蕙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原定民國114年2
月7日下午5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8日下午5時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