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889號
CTDV,112,訴,889,2025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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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8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盧盛英
盧盛雄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4,675,973元【計算式:占用面積152㎡×民國113年公告
土地現值29,500元/㎡+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91,973元=4,675,9
73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,3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孟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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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