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林玉碧 訴訟代理人 杜貞儀律師被 告 陳宇立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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