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晏辰
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79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王晏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
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