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4年度,10號
CTDM,114,單聲沒,10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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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佩錡


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聲
沒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仿冒/盜版品(仿冒多拉A夢冰霸杯)一個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於11
3年度偵字第1140號案件中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;扣案之仿
冒/盜版品(多拉A夢冰霸杯)1個,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,屬
專科沒收之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商標法第98條之規
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
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,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
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
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
第三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、
第二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
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,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
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4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;扣案之
仿冒/盜版品(多拉A夢冰霸杯)1個乃仿冒品,有國際影視有
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(警卷27至35頁),揆諸首揭法律
條文,此等物品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,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
以宣告沒收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59條之1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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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