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3號
CTDM,113,附民緝,3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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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
原 告 王俊豪


黃筱芸



被 告 蘇桐興
李依庭
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蘇品熙(原名蘇微筑)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又同案被告蘇品熙刑事部分業
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、7號、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有罪
在案。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蘇品熙損害賠償
部分,業經雙方成立調解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呂典樺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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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