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易字第2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莫瑞杰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3年度偵字第2672、5850、7520、7521、10198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莫瑞杰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本院受理後,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
審理,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