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4號
原 告 馮勝傳
被 告 葉博偉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8號判
決有罪在案。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
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呂典樺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