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
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榮恩
鄭哲函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112年
度簡字第253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(起訴
案號:112年度偵字第3043號),提起上訴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
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「法官陳凱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法官林昱志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正本,法官姓名欄「法官陳凱翔」之記載,與
原本「法官林昱志」之記載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
無影響,爰依前揭規定,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