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9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羿文
選任辯護人 蔡承育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
度偵字第182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羿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
起訴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
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