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易字第13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俊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5798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1176號),嗣於本院準備
程序進行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
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,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
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丙○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壹年;
又施用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。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。
事 實
一、丙○○知悉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
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、施用,竟分別為
下列行為:
(一)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
意,於民國111年7月29日15時5分許前之某日,在不詳地點
,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(純質淨重共計174.1722公克)而非法持有之。嗣
丙○○與馮志榮因另案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
警方於111年7月29日15時5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00號前,
對馮志榮執行拘提,發現丙○○在由馮志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,經馮志榮同意搜索該車及丙○○同
意搜索,當場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,始查悉上情。
(二)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
意,於113年5月17日0時10分許,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
之某時許(不包含公權力拘束時間),在其位於高雄市○○區
○○街00○0號住處內,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
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
(下稱橋頭地檢署)檢察官強制到場(強制採驗尿液)許可
書通知被告到場,於113年5月17日0時10分許,採集其尿液
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、可待因及嗎啡
陽性反應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
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
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、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
審案件者外,於準備程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
之陳述時,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
代理人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。經查,被告丙○○被訴本案犯行,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
程序之案件,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
述,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聽取被告、辯護人
及檢察官之意見後,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,是
本案之證據調查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,不受同法
第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第161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
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。
二、次按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內再犯施
用第一級毒品罪者,檢察官應依法追訴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
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
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98號裁定
抗告駁回而確定,經送觀察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
向,於112年8月18日執行完畢出所,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
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
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被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
再犯本案事實欄一、(二)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
罪,檢察官依前開規定予以追訴,自屬合法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偵訊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
坦承不諱,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(下稱旗山分局
)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、自願受搜索
同意書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、旗山分局疑似毒品初步
篩檢表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強制到場(強制採驗尿液)許可
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尿液檢體編號
:0000000U0015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
檢驗報告(原始編號:0000000U0015)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
警察局112年3月20日邢鑑字第1120034688號鑑定書、高雄市
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015號濫用藥物成
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。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
符,堪予採信。綜上所述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2次犯
行,堪以認定,均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、(一)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
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;就事
實欄一、(二)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
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
罪。又被告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
,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(二)被告係以一施用行為,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、施用第
二級毒品罪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從
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。
(三)被告所犯2罪間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(四)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觀察、勒戒之處遇程序
及施用毒品之素行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
為憑,仍未能自新、戒斷毒癮,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,無戒
毒悔改之意,且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恣意持有第二
級毒品,對社會風氣、治安造成潛在威脅,所為誠屬不該;
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,尚有悔意,犯後態度尚可;且就事
實欄一、(二)所示犯行,犯罪所生之危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
康為主,對於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,尚無重大明顯
之實害,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
依賴性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
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非難性較低;又衡酌被
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毒品之數量、期間;並考
量被告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、目前從事種植水蓮、月收入約
新臺幣5、6萬元、未婚、無未成年子女、不需扶養他人家庭
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。另 酌以「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」,並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數罪所反應其等人格特性與傾向等 一切情狀,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沒收:
(一)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,經送驗結果,確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 在卷可參,即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;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, 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,自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,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,既已 滅失,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(二)另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物,雖為被告所有,然公
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爰均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乙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淨重36.49公克,驗餘淨重36.44公克,純度約78%,驗前純質淨重約28.4622公克【淨重36.49公克*純度78%=28.4622公克】。(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7.58%(檢驗前毛重3.900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.612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.593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.441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3.49%(檢驗前毛重1.917公克、檢驗前淨重1.598公克、檢驗後淨重1.578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.015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9.65%(檢驗前毛重1.782公克、檢驗前淨重1.487公克、檢驗後淨重1.467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.036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79.35%(檢驗前毛重3.476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.138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.113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.49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78.53%(檢驗前毛重18.44公克、檢驗前淨重17.955公克、檢驗後淨重17.929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4.100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71.83%(檢驗前毛重11.165公克、檢驗前淨重10.688公克、檢驗後淨重10.667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7.677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7.43%(檢驗前毛重20.404公克、檢驗前淨重19.835公克、檢驗後淨重19.810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.375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78.67%(檢驗前毛重37.255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6.388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6.365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8.626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8.24%(檢驗前毛重37.034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6.155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6.137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.672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9.83%(檢驗前毛重37.437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6.565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6.539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.533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純度約68.48%(檢驗前毛重36.988公克、檢驗前淨重36.134公克、檢驗後淨重36.116公克),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.745公克。(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) 2、沒收銷燬。 1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毛重2.1公克)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不予沒收。 14 三星牌手機1支(門號:0000000000號、IMEI: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)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不予沒收。 15 夾鏈袋1包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不予沒收。 16 白色T恤1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不予沒收。 17 灰色格子短褲1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有關,不予沒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