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1號
原 告 李世佳
被 告 梁 勤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等案件案件(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梁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等案件,經原告李世
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
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