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訴字,113年度,16號
CTDM,113,交訴,16,2025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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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駿捷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211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駿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(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
理判決)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典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毓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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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