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駿捷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211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駿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(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
理判決)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