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617號
CTDM,113,交簡附民,617,20250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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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7號
原 告 林昱函


被 告 張管平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2504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張管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林昱函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逸寧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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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