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524號
CTDM,113,交簡附民,524,20250212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4號
原 告 張○宥 (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)


法定代理人 黃○婷 (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)
法定代理人 張○綸 (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)
被 告 王念傑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1956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王念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張○宥等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