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10號
TYDV,114,重訴,10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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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
原 告 余建成


訴訟代理人 鄭育紳律師
被 告 謝玫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,573,079元【計算
式:先位訴之聲明第1項依據原告陳報之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16,
042,608元+先位訴之聲明第2項2,530,47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94,004元。扣除已繳納95,919元後,尚應補繳98,085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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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