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45號
原 告 日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耀宗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被告晨光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4,226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2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,3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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