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95號
原 告 曹麗萍
被 告 王湘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
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
第6 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
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
月22日合法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