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29號
原 告 高芷筠即食巽企業社
被 告 鄭越豪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越豪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鄭越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82,9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