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88號
TYDV,114,訴,288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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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8號
原 告 黃淑萍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起
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損害賠償事件,然原告起訴
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,亦即具體說明希望法院
如何判決,請原告具體陳明究竟欲提起何種訴訟?或被告應
給付原告多少之金額?),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(即請
求依據之法律條文、法律關係等),無從明瞭原告係基於何
等法律關係請求法院為何等內容之判決,自有命原告補正之
必要。茲依上述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
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限為全部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以上補正資料及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被告 人數提出影本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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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