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8號
原 告 黃淑萍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起
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廖訓昕等間請損害賠償事件,然原告起訴
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,亦即具體說明希望法院
如何判決,請原告具體陳明究竟欲提起何種訴訟?或被告應
給付原告多少之金額?),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(即請
求依據之法律條文、法律關係等),無從明瞭原告係基於何
等法律關係請求法院為何等內容之判決,自有命原告補正之
必要。茲依上述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
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限為全部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以上補正資料及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被告 人數提出影本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