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4號
原 告 陳昱睿
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
高文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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