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17號
TYDV,114,補,217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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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7號
原 告 邱子芸
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
杜佳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孝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6,48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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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