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1號
聲 請 人 王明波
輔 助 人 周岐原
代 理 人 古清華律師
相 對 人 魏乘政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
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
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
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
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意旨稱願供擔保,請准裁定本院113年度拍
字第26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
57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,然本
院113年度拍字第263號並非強制執行事件,強制執行程序尚
未開始,聲請人求為停止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